书刊赔罚管理办法

(一)遗失书、刊

1.用同一版(期)新书(刊)(即书刊名、作者、出版时间、卷期、出版社等相同)抵赔,另付书、刊加工费5元 / 册。

2.1990年1月1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倍偿;1990年1月1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。

3.1990年1月1日之后出版的孤本书、工具书、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;1990 年 1月1 日之前出版的孤本书、工具书、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 10 倍赔偿。

4.1990年1月1日之后出版的成套的一般性多卷书,遗失其中一本,如内容具连贯性的按整套书原价 2 倍赔偿;如内容无连贯性的按原书单价 3 倍赔偿。1990年 1 月 1 日 之前出版的成套的一般性多卷书,遗失其中一本,如内容连贯的按整套书原价 4 倍赔偿;如内容无连贯的按原书单价 5 倍赔偿。凡按整套书赔偿的未遗失部分仍归本馆所有。

5.外文图书一律按原书价 5 倍赔偿,原版书按赔款时外汇汇率计算赔款。

6.现刊丢失一本,按全年该刊总价赔偿,期刊合订本按图书赔偿处理。

7.赔偿金额不足 30 元的书、刊,以每册 30 元计赔。

8.遗失书、刊若逾期除按上述规定赔罚外,再按逾期天数计罚。

(二)损坏书、刊

1.将书刊弄脏、圈点、划线、涂抹、污损等,按每页 1 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按遗失书刊相关条款处理。

2.剪、撕图书一律按原书价 8 倍罚款,现刊一律按该刊全年总价罚款;期刊合订本按总价 8 倍罚款,并写出检查,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,给予相应处分。

(三)偷盗书、刊

图书一律按原价 10 倍罚款;现刊按该刊全年总价 10 倍罚款,期刊合订本按该刊总价 10 倍罚款。罚金不足100元,按100元计罚,并写出检查,上报有关部门,给予相应处分。

(四)借阅逾期

借出的书、刊,逾期一天罚款 0.1 元。

(五)其它

1.遗失书(刊)条形码,赔偿 2 元 / 册。

2.遗失替(代)书牌,赔偿 5元 / 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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